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广西兴安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甲饮酒后驾驶桂CD****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蒋某乙等人往崇左市火车站行驶,行驶至崇左市江州区友谊大道加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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