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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非法采矿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7********,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湘潭县**镇**街**号。2020年6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曾2次因非法采矿被湘潭县国土部门行政处罚,之后又实施非法采矿的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份,蒋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湘潭县**镇**村**组一废旧矿山上开采将近200吨片石并销售给附近村民,共计获利5217元。湘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4月23日对蒋某某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17元、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2018年11月9日,蒋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湘潭县**镇**村**组一池塘开采将近100吨粘土(海泡石),被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湘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2月16日对蒋某某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2019年1月30日,蒋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再次在湘潭县**镇**村**组的废旧矿山上开采片石,被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及时发现并制止,同时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彭某乙、彭某甲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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