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全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网络上联系他人,准备将其父亲蒋某甲从树上戳下的三只鹰类幼鸟以每只100元价格出售,联系好买家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叫其父亲蒋某甲于次日下午5点开电动车带两只幼鸟到**乡**加油站交易,还未出售时,其父亲蒋某甲所携带的幼鸟当场被扣押,经鉴定,收缴的三只野生鸟类均为凤头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19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主动交纳生态补偿金,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不起诉。
本案所收缴的幼鸟凤头鹰已移送**野生动物保护站。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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