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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非法经营案)_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8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西县,住迁西县城关XX小区。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李某某(已诉)伙同犯罪嫌疑人蒋某某,由蒋某某在其彩票站内(位于XXX村路口)向赵某春、赵某阳、王某某等人售卖黑彩非法获利,蒋某某自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李某某转账17万余元,李某某给蒋某某转账65000余元(微信55056元;支付宝10000元)。扣除蒋某某给李某某购买刮刮乐两笔彩票钱(3826元、2994元,支付宝到账10000元),蒋某某给李某某转账黑彩金额共计154692元,李某某给蒋某某转账55056元,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非法获利二万元左右。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属于从犯,且已全部上交非法获利,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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