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黎母山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3月1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前,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到黎母山林场**分站**林班内放置了5个狩猎用的铁笼。2019年2月1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到黎母山林场**分站**林班内查看捕获情况。当天下午3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从林场返程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黄筱帆
书记员:钱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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