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队。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2月25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6日蒋某某在盈江县太平镇雪梨村委会上邦瓦村民小组旁公路边(云八公路7公里+100米处)向他人购买得1只猴子幼体(活体)并带至家中饲养,2020年2月25日民警在蒋某某在位于盈江县**镇**队的家中查获其饲养的猴子。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猴子系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猕猴,猕猴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4175元。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且非法收购该猕猴时系幼猴难以存活,其一直精心饲养,未虐待动物以及利用野生动物盈利,现其饲养多年的猕猴已被森林公安扣押,其行为对环境以及物种破坏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检察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猕猴请森林公安妥善安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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