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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北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辉伦,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志0时至6月30日24时是内陆水域禁渔期。2020年4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使用蓄电瓶、逆变器、带电线的竹竿等捕鱼工具,采用电鱼作业的方式,在贵港市港北区郁江北车渡码头(即大东码头)河段水域捕鱼,捕获江鱼0.69公斤,被贵港市农业农村局的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于2020年9月18日以购买成鱼2.8公斤、幼鱼3900尾在贵港市港北区郁江大东码头江段水域进行放流的方式,履行了对其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进行生态修复的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履行了对其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进行生态修复的责任,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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