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刑不诉〔2025〕1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60422****,*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5年1月1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2月31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仙居县**镇**村**大桥下游200米处永安溪主河道内用背包式电瓶捕鱼,捕获小白鱼、小鲫鱼等共计1.93千克,被仙居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2025年1月2日仙居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依法移送仙居县公安局。
2025年1月13日下午,民警在仙居县**镇**村**号将蒋某某抓获。到案后,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蒋某某相对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渔获物1.93千克,白色塑料桶一只,背包式电瓶一套由扣押机关仙居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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