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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叙州区人,农民,住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与李某某与共谋到岷江捕鱼后,二人携带网目为2.2cm、网目为3.5cm的渔网各一张前往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岷江“鸭儿荡”河段准备使用渔网捕鱼时被渔政人员、民警查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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