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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集资诈骗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诉刑不诉〔2019〕247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玉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受程某某、万某某(均另案处理)聘任在台州**投资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其间,该公司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运营“**财富”P2P网络借贷平台,该平台以少量真实、大量虚假的车辆抵押信息为标的,并承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上述资金被归集到程某某、万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主要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支付员工薪酬、维持平台日常运营等支出。从2016年2月24日平台上线至2018年8月,“**财富”P2P网络借贷平台共向813人非法集资人民币199974045.4元。至案发,尚有260人共41661025.1元集资款未兑付。

2018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现有证据来看,蒋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财富”平台未经审批,是否明知发布的“标的”存在虚假,是否明知程某某、万某某无其他资产弥补平台必然的经营亏空等均未查清,故现有证据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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