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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51********,汉族,文盲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1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下午14时许,被害人王某甲(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到贵阳市花溪区**小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家中与蒋某某孙子一起玩耍,15时许被害人王某甲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家中离开,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未将其送到安全地方,被害人王某甲无人看管后从**栋**单元6楼摔下2楼露台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甲父母王某乙、文某某人民币350060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甲父母王某乙、文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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