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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赌博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1********,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某某,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三人另案起诉)开设的赌场内,为参赌人员周某某提供赌资2万元。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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