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57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5********,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2007年1月18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09年11月5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2月12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2014年2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1月29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2016年12月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患有高血压三级,于2016年12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3月30日因吸毒和非法持有毒品合并执行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于2018年3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月18日因脑出血,温岭市公安局变更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为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5月21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5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31日、3月17日、3月23日、3月27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通过滴滴打车方式,以每个冰毒600元价格,分四次向居住于路桥区**街道**村**区**号的张某某贩卖冰毒共计4小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二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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