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四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78********,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区**路**号**室。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0年11月15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4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温岭市公安局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同年10月1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退回温岭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温岭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
温岭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5月份起,被害人丁某某通过网络借贷认识华某某(已判),后华某某以个人名义通过“套路贷”的形式骗取丁某某钱财,诈骗金额为1500 万余元,在丁某某不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和郭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华某某的指使下跟随华某某到温岭向丁某某催讨欠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温岭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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