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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诈骗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6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6********,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大厦**,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第一次退回天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天台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8日补查重报。

天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20年2月13日,被不起诉人人蒋某某在108社区上发布天台至杭州的顺风车信息,后被害人葛某某联系蒋某某并谈好以3000元的价格包车去杭州萧山机场,待被害人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蒋某某3000元后,蒋某某将被害人微信拉黑。2、2020年2月21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108社区上发布有去上海的顺风车信息,后被害人张某某联系蒋某某并谈好以350元一个人的价格送两个人去上海,待张某某遂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不起诉人蒋某某700元后,蒋某某再未回复被害人。

上述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天台县公安局认定蒋某某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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