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 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61995********,蒙古族,大学文化,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于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1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次。

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7年12月份左右,蒋某某向司某某(已刑拘)交纳188元学费后,司某某将到在天猫或者淘宝上购买商品后退款不退货的方法传授给蒋某某,具体操作方法为收到天猫超市商品后申请退款,在司某某处购买空包裹后将运单号填入淘宝账号,使用极速退款功能退款,退款不退货骗取货物,司某某将蒋某某教会后,蒋某某先后在天猫超市使用三个淘宝账号进行购买商品后退款不退货,天猫超市总订单数为5889.39元,蒋某某供述其退款不退货虚假退款4146.03元钱,正常退款退货金额为1186.9元钱,不记得是正常退款不退货金额为556.46元钱,所有退款不退货骗取的商品全部自己使用。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蒋某某家属主动赔偿蒋某某非法所得5890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