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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26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2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诈骗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0月,杨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二人经合谋,先后在安徽省桐城市桐城电商大厦、合肥市包河区水晶宫馆2栋1单元1203室内,通过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建立的QQ群(群名为“苦苦交流群”),以“兼职刷单”的名义,吸引下家王某某(住绍兴市越城区)、张某乙、陆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及蒋某某等人进群,并在群内发布套取淘宝新用户红包(即“薅羊毛”)的教程。下家按照教程,通过恢复手机出厂设置等方式,利用从网上购买的手机号,反复注册淘宝账号,获取淘宝平台派发的面额为人民币10-20元不等的现金红包。同时,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会在提前购买的淘宝店铺中上架与红包面额相等的虚拟商品,并由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将该商品的链接发布在QQ群内,下线使用套取的红包进行刷单交易。淘宝平台误认为存在真实交易,将红包返现打入该店铺账号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使用返现购买话费券,并将话费券通过“玖玖收”平台套现,所得钱款再由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按照与下家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合计诈骗至少人民币608501元。

    2018年10月至案发,蒋某某利用上述方式,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545元,其与上家约定的最高分成比例为0.8,诈骗的金额至少为人民币3181元。

    2019年6月27日12时许,蒋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社区**号**室被警察抓获。案发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初犯、偶犯,已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蒋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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