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办理旅行套餐等事实,以急需支付旅游费为由骗取王某某、马某某共计人民币6800元,后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2019年10月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已退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据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无前科劣迹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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