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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01971********,汉族,中专文化,系原荆门市**石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路**号,住荆门市掇刀区**园**栋**单元**楼。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9日、2020年7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2020年8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2020年7月10日、2020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13日,荆门市**石化有限公司**蒋某某在与新疆**果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新疆**果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开票金额1311970.57元,税额223035.03元,价税合计1535005.6元。新疆**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荆门市**石化有限公司转入1535005.6元,荆门市**石化有限公司扣除了开票手续费35005.6元。后新疆**果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税务部门进行抵扣,致使国家税款损失223035.03元。2018年5月,新疆**果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荆门市**石化有限公司未将剩余的1500000元退回到新疆**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8月22日,蒋某某到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荆门市**石化有限公司注销。

2018 年9月27日,蒋某某到案后退赔了违法所得35005. 6元人民币。2020年7月8日,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从蒋某某处扣押涉案资金15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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