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利州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南郑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苟茹(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蒋某某招募酒推由苟某某、韩某某管理在某某公司上班并从中外出卖淫所得中抽成,经本院审查并于2020年9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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