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镇**村**组,现住本村。2019年9月27日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陕西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某为酒精所致的精神障碍;2020年1月3日经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清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马某某,清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07时许,蒋某某酒后步行从**村中起身经**村翻山往**村走,到17时50分许走到**乡**村,路过杨某甲家坡底下时,发现该住户家没有人,遂翻墙进入杨某甲家院中并捡起一块石头,砸碎杨某甲家靠院内平房两孔窑洞的玻璃窗户,爬进这两孔窑内翻箱倒柜,当晚累了后就睡在杨某甲家中。次日05时许,蒋某某穿了杨某甲家一套衣服分三次将被盗物品13瓶精品陈香西凤酒及瓷盘等杂物分别掩藏到三个地方,掩藏好后再次折返到杨某甲家时拿石头砸平房玻璃时被**村民杨某乙发现,蒋某某谎称自己是该住户亲戚,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钥匙给该村民看并称住户叫自己照门,然后逃离,未来得及拿走其他被盗物品。
2019年12月24日,经陕西西安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鉴定人蒋某某患酒精所致精神障碍;2、2019年9月26日17时许,被鉴定人蒋某某实施盗窃行为时意识清楚,行为的目的、动机现实,行为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责任能力,蒋某某不认罪,但愿意接受处罚。
2019年12月30日,经清涧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本案被盗物品价格为1836元。
本院认为,蒋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涧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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