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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一部刑不诉〔2020〕30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市吴中区**街(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乡**村)。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 月26日23 时许,吴某某、崔某甲(均另案处理)预谋至苏州工业园区东沙湖街道淞北路最东处,盗窃停放于该处的上海**物流有限公司集装箱内的饼干。吴某某利用担任货运司机的便利条件,提供集装箱所处地点等信息并负责望风,崔某甲纠集崔某乙、房某某(均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等人驾驶牌号为苏ET****的面包车至上述地点,趁无人之际,将停放于该处挂车(沪H****挂)集装箱内价值人民币4335.8元的44 箱奥利奥饼干搬至面包车,后因被发现逃离现场,房某某驾驶面包车将饼干藏匿于昆山市震阳路一仓库。

公安机关已扣押被盗44箱饼干。2020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饼干(照片);

2.人口信息资料、情况说明函、索赔函等书证;

3.证人彭某某、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以及同案犯吴某某、崔某甲、崔某乙、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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