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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22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暂住三亚市吉阳区**路**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释放并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取保受审。

本案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三亚市建设街与前进巷交叉口左侧停车位见被害人戴某某所有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72元)停放在此,蒋某某便趁人不备将该车推至三亚市天涯区建设街18号“小邹”电动车维修点更换锁具。被害人察觉车辆被盗便通过按压遥控器的方式在维修点寻获被盗车辆并报警,蒋某某返回维修点取车是发现车已不再便逃离了案发现场。2020年6月19日23时30分许,公安干警在三亚市新民街3号门前将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刘  玲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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