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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住鱼台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马峰,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告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至19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鱼台县**路**花卉内先后三次盗窃被害人王某某金钱榕、清香木、紫砂花盆、白瓷花盆等物品,涉案价值695元,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15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鱼台县**路**花卉内盗窃金钱榕、清香木、非洲茉莉、凤尾竹各一盆,经鉴定价值共计185元。

2.2019年4月17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鱼台县**路**花卉内盗窃金钱榕、太空铁、珍珠梅盆景、白兰地盆景各一盆,经鉴定价值共计280元。

3.2019年4月19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鱼台县**路**花卉内盗窃紫砂花盆、白色瓷花盆、红色全瓷花盆各一套,绣球花、四季菊、榕树盆景、水杉盆景各一盆、多肉两盆,经鉴定价值共计230元。

2019年4月19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1500元,被害人王某某对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社会危险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鱼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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