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6********,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
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等人在灌云县**镇一厂房中生产伪劣熔喷布,且在明知生产的熔喷布达不到制作口罩标准的情形下,仍然将价值69600元的熔喷布销售给他人用于制作一次性民用口罩。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蒋某某生产的用于制作一次性民用防护口罩的熔喷布为不合格产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然按照口罩的标准,生产的熔喷布不符合生产合格口罩的原料标准要求,但是由于熔喷布本身目前没有具体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销售不符合生产口罩标准的熔喷布原料是否能够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目前难以确定,且该行为是否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目前无法评估,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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