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87********,壮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西隆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2月3日起,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油锯到隆安县城厢镇西宁村那渠屯“渌治”岭(地名)自家分得的林地上砍伐松树,所砍伐松木材全部遗留在现场。同年2月18日,隆安县森林公安局出警对采伐现场进行调查,经对现场的松木材进行检尺,材积量共计6.9837立方米。经隆安县华实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采伐点位于隆安县城厢镇西宁村3林班255小班1作业小班,树种是马尾松,采伐蓄积量12.234立方米,出材量8.318立方米。另查明,蒋某某积极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砍伐的松树为自家林木,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