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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现住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于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凌晨,被不起诉蒋某某因与其女友罗某某感情纠纷发生矛盾,不满被害人陈某某与罗某某一起唱歌娱乐,在资阳市雁江区禾邦广场停车场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乱划陈某某的凯迪拉克轿车车身,捡起石块将凯迪拉克轿车右侧反光镜砸坏。经雁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凯迪拉克牌轿车所受毁坏价值为7163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蒋某某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不起诉蒋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损失获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蒋某某酌定不起诉。建议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对其做相应行政处罚,解除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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