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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镇,现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幢**室。因本案于20*9年**月2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9年*0月至**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小区*幢*单元地下车库内,因不满被害人毛某某停放的汽车阻碍其通行,先后4次用随身携带的汽车钥匙将被害人毛某某的黑色现代牌小型汽车一侧车身划伤。经鉴定,车损价值69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毛某某的相应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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