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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现在住蒙某市文澜镇长河天骄小区1幢22-111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9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代某某于2018年7月重新开设赌场,代某某结识蒋某某,并让蒋某某负责打点关系,之后赌场在谈某某物色的蒙某市**乡***中寨松树林重新开设。赌场内的赌博方式为“摇宝”,抽取5%渔利作为赌场收益,赌场的股东有代某某、王某乙(在逃)、冯某某、杨某甲、陈某甲等人。代某某、王某乙、杨某甲、陈某甲等人各自负责邀约赌客;代某某、冯某某、杨某甲、陈某甲负责参与赌博、炒热赌场;谈某某负责寻找场地、搭建赌场、摆设赌具等;蒋某某负责打点关系,确保赌场顺利营业,以及被公安机关查获后逃避或减轻处罚,为此,代某某从赌场抽取渔利中的人民币1万元外加其向别人借款1万元共计2万元交给蒋某某让其打点关系;李某甲负责开车拉赌客、打水钱,由代某某每天支付其400至500元工资。该赌场于2018年7月9日被蒙某市公安局老寨派出所查获,当场查获赌客敖某某、赵某某等12人,行政拘留2人,罚款9000元,收缴赌资16846.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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