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起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吴某某与谢某某以营利未目的,分别在淮阴区王家营街道星光村三组一废弃房屋内、星光村公墓园附近、锦阳花园东侧废弃房屋内、泰和家园西边大堆附近开设赌场,组织了郑某某、巩某某等十余名参赌人员以掷骰子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招募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唐某某、颜某某等人在赌场站岗放哨,赌场运营期间,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非法获利约4000元。
2019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蒋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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