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祁东县,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枭杰,广东政邦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4日,并于同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于2020年5月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6月19日,并于同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于2020年6月28日第三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起,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肖某某夫妻二人通过网络,接受境外赌博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雇请,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的“**塑料制品厂”内印制含有www.96****.com赌博网站(系赌博公司设立的赌博网站之一)网址的鼠标垫,并按照上述赌博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将印制好的鼠标垫发往广东等地,帮助上述赌博公司投放赌博网站广告。期间,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肖某某共为上述赌博公司印制有赌博广告的标垫约200万张,获利约人民币3万元。
2019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肖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材料、记账本及鼠标垫照片等书证、物证;2.同案人肖某某的供述、证人付某某等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没收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肖某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万元,上缴国库;没收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肖某某用于作案的记账本2本、硬盘1个。发还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蒋某某被扣押的其余财物;解冻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肖某某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均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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