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0〕57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25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人员,住桐乡市**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明知其子谭某某(另案处理)因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被刑事拘留后,仍帮助谭某某非法处置其养殖在桐乡市**房间内的40余只猪鼻龟。后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家中扣押到剪碎的龟肉一袋,经鉴定属两爪鳖所有。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的交代、同案犯谭某某的供述、搜查笔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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