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1〕Z3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街**。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7日补查重报。
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于2019年8月份至2020年3月,在阳泉市城区**街****-**-**的家中,使用互联网上利用接码平台接受短信验证码并出售,短信验证码用于接受网友注册聊天软件等用途。蒋某某明知手机号码需要实名注册,他人出钱购买验证码极有可能是为了规避实名注册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但蒋某某为了谋取利益仍然出售验证码,并于2020年2月购买热插把直板手机和200多张虚拟手机注册卡,专门用于售卖验证码。其出售的验证码价格在0.5元至1元不等,至今已获利1万余元。现查明,多起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的聊天软件均由蒋某某出售的短信验证码号码注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在案证据中无法证实蒋某某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在主观方面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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