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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8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镇**村。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桑华彬,河北省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承包建设易县**小区边坡防护工程(俗称挡土墙)。在施工期间,蒋某某未严格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2018年6月2日,大量渣土流入挡土墙与坡面之间的缝隙,在主动土压力及土方自上而下的冲击荷载共同作用下导致挡墙倒塌,致附近施工的两名工人被砸死。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多个原因导致的法律后果。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各项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高检院2020年7月22日制定的《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三条: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最重要的是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努力让企业“活下来”,落实“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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