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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双峰县******因犯敲诈勒索罪,2015年2月5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2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12日至2021年1月7日)。

双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1日20时许,蒋某某到双峰县**小区大门口找姚某某讨账。不久,赵某某、肖某某、钟某某等人也来到了**小区大门口等待姚某某。蒋某某等人等了一个多小时,姚某某骑着电动车来到了大门口,蒋某某就拦下了姚某某的电动车,找姚某某商讨还9300元欠账的事情,中间发生争执,蒋某某用手打了姚某某几个耳光。后来赵某某也走了上去说姚某某在两个月前用“花呗”套现的方式骗了赵某某2200元的花呗,要姚某某还钱,姚某某当时就在手机微信里转了1000元给赵某某。后在讨论还钱的过程中,赵某某与姚某某发生争执,赵某某打了姚某某几个耳光,赵某某的朋友肖某某、钟某某也打了姚某某几个耳光,之后赵某某要姚某某写了一张20000元的借条。后来蒋某某也要姚某某写了一张16000元的借条,姚某某写了借条之后,蒋某某、赵某某等人相继离开。2017年10月3日,赵某某、蒋某某拿着逼迫姚某某所写的借条至姚某某家中讨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蒋某某与赵某某等人是否有犯意联络且是否伙同赵某某等人殴打姚某某,并参与逼迫姚某某出具2万元借条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双峰县公安局认定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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