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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3时左右,在寿光市**街**巷路口处,赵某某(已起诉)因郝某某逼其喝酒与郝某某发生争执并殴打郝某某,后李某某过去拉架,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过去把李某某踹倒并与李某某厮打,李某某被打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与赵某某又先后对郝某某殴打,致使李某某和郝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郝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李某某1000元、被害人郝某某50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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