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五里**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2月2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3月20日补查重报。
双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李某某在双牌县从事卖淫活动,并将自己的联系方式留给各宾馆老板,并与宾馆老板商定:有客人需要服务(指嫖娼)就打电话联系,做点一次(发生性关系一次)给老板40元的介绍费;包夜一次(不限发生性关系的次数)给老板50元的介绍费。2019年6月6日、6月15日、6月16日,蒋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来新世纪宾馆为客人服务,李某某随后赶到新世纪宾馆与客人发生性关系,发生完性关系后通过微信转账给蒋某某介绍费,蒋某某三次共收取介绍费100元。
2、2019年5月的一天,蒋某某电话联系罗某某来新世纪宾馆为客人服务,罗某某赶到新世纪宾馆与客人发生性关系收取了120元的嫖资,随后在新世纪宾馆一楼吧台给蒋某某40元现金作为介绍费。
3、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19日,傅某某与其妻子张某某组织“小丽”、“娜娜”、“小尹”“阿兔”、“阿美”、“小云”、“小兰”、“小美”在双牌县从事卖淫活动,并与新世纪宾馆、三友宾馆等宾馆老板商定:宾馆老板打电话要小姐,与嫖客交易成功后,给宾馆老板50元的台费。2018年6月至9月期间,蒋某某电话联系傅某某,要傅某某安排小姐到新世纪宾馆为客人服务。2018年6月8日、6月28日、7月14日、7月30日、8月7日、8月12日、8月27日、8月31日、9月3日、9月23日、9月26日、9月27日,傅某某通过微信(微信账号:******,微信名称:细雨)给新世纪宾馆老板蒋某某微信(wxid-nn6k5heezqyk22)转账台费共计6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双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容留、介绍卖淫女李某某等到其经营的新世纪宾馆卖淫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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