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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容留卖淫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25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绰号“小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6********,汉族,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组,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街**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成周,云南锦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8日,民警在办案中发现,2020年1月7日21时左右,黄某某(已行政处罚)、朱某某(已行政处罚)、罗某某(已行政处罚)在玉溪市红塔区**街**号“**按摩店”三楼房间内进行卖淫活动,后黄某某、朱某某、罗某某、罗某甲、陈某某、陈某甲被民警当场查获,该六人被行政拘留。经查,玉溪市红塔区**街**号“**按摩店”由蒋某某经营,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犯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较为单一,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足以证实蒋某某构成容留卖淫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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