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区检第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90********,汉族,中专文化,**骑手,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3时许,玉林市公安局北辰派出所民警梁某某、林某某带队到玉林市玉州区**路**号**楼**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馆内有人涉赚赌博,梁某某等人在依法传唤**馆内人员回派出所调查的过程中,遭到该**馆老板李某某的辱骂、阻挠,在民警出示工作证并警告后,李某某和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仍以打、踢、推等方式阻碍民警梁某某等人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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