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3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衡阳市雁峰区,家住衡阳市雁峰区**街道**号**栋**单元603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0点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持C1E驾驶证驾驶号牌湘******小车行驶至蒸湘区**道道**路位置时,被蒸湘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吸检测值为83mg/l00ml,蒋某某涉嫌醉酒驾车,然后蒋某某被现场民警依法口头传唤至衡阳市康阳骨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化验,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562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96.26mg/100.00ml。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对此鉴定结果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3日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蒋某某于当日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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