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榆中县定远镇定远后街由南向北行驶至“**”KTV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6.3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蒋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到榆中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能够认罪、悔罪,且没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法律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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