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10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家住浙江省玉某市**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M****的小型轿车,途经玉某市漩后线4公里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尔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被公安民警带至玉某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并被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被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mg/100ml。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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