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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07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现住:常州市金坛区**镇**村**村**号。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3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苏DC****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灌云县杨集镇新民巷路段时,被灌云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3g/100m1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对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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