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6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湘M*****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新田县龙泉镇中山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将蒋某某带至新田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调查并抽血送检。次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35mg/100ml。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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