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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61968********,藏族,硕士研究生,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乡城县**镇**号,住:成都市双流区**街**栋**单元**号。2020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1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本市武侯区**路**餐馆饮酒后,使用其手机滴滴软件预约了代驾,准备回其位于双流**街的住所,后蒋某某取消订单。蒋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从**路**段与**桥**路口出发,沿成都市青羊区**路与**路**路口往**路与**街**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段**号**路段处时,被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和对其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鉴定,其结果分别为140毫克/100毫升和154.3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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