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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成都市新都区**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单元****号,住成都市新都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蒋某某2019年11月01日晚饮酒后回家休息,后于2019年11月02日09时16分许搭载家人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灰色明锐牌小型轿车从新都区家中出发,沿成都市二仙桥北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北路与民兴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对蒋某某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民警遂将蒋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蒋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6.6mg/100m1,蒋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属于隔夜醉驾,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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