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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广西**商贸有限公司**,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L****8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百色市右江区**路路口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到百色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送至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从蒋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6.03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尿液检测照片、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查获经过;

2.被不起诉人蒋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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