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7********,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XN****号小型轿车,从华蓥市育才路方向往市新华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华蓥市新华大道安丙公园路口时,被华蓥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其酒精含量检测,测试结果为115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过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蒋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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