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现住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期**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川MVH**小轿车行驶至资阳市雁江区仁德西路外,被交警挡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4.3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带至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抽血送检,送检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93.9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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