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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地甘肃省高台县********号,住高台县****家苑**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其朋友张某某家中吃饭喝酒,期间,蒋某某饮用了“乌苏”牌啤酒。当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绿源”牌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从高台县兴隆世纪苑张某某家出发,沿高台县城关镇西城河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河西罗胖子饭馆门口路段时,被高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4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蒋某某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且积极配合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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